涉外税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特殊税收政策和特定征管模式的有机结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涉外税收作为国家税收和国家对外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快速发展:建立了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涉外税收法律体系,成立了专门的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机构,配备了素质高、业务强的涉外税收干部,在政策执行、税收管理、税务检查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涉外税收征管模式。 改革开放二十年,涉外税收以服务于对外开放为宗旨,在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营造投资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导向功能,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我国改革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一部分 涉外税收概况 一、涉外税收的概念 对于涉外税收的定义,目前我国学术界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的看法。狭义的看法认为,涉外税收是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个人征收的税收,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为一国政府与在其政治权利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这里所指的涉外税收纳税人,可以按照纳税人的国籍和居民身份两种不同的标准来区分。 如果以纳税人的国籍来区分本国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则在该国税收法规中,对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纯粹由外国人投资设立的企业、由本国人和外国人共同投资经营的股权式法人企业,以及在本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企业,都认定为外国纳税人,应纳入该国涉外税收课征的范围。 如果按照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来区分本国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则在该国的税收法规中,对在该国无住所或居所的自然人,无论是外国国籍、本国国籍或者是无国籍的自然人,都应视为外国居民个人纳税人;对在该国未设立管理机构的法人,无论是由外国人、本国人或无国籍人投资兴办的股权合资经营或契约式合作经营的法人企业,都应认为是外国居民企业纳税人,从而都属于涉外税收的征税范围。 目前,我国在区分本国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时,同时采用了国籍和居民身份两种标准。对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其在我国大陆投资兴办的企业和个人应税所得收入也同样被纳入我国涉外税收课税的范围。 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涉外税收是一国国家税收中涉及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它体现的是一国政府与在其政治权利管辖范围内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跨国纳税人是指跨越国界从事经济、技术、文化等活动取得所得并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中既包括对本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人,也包括去国外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劳务或拥有一般财产价值的负有纳税义务的本国人。 主张广义涉外税收的征税对象涉及的跨国所得分以下两类:一类是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外国的收入或所得,包括个人居民和法人居民在国外取得的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另一类是外国纳税人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或所得。这两类征税对象,可简称为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收入或所得和外国纳税人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或所得。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涉外税收是一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特殊税收政策和特定征管模式的有机结合,其定义应该根据一定时期经济运行方式和宏观经济环境而科学地界定。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世界经济联系不断扩大和深化,资本、信息、技术、人才等要素流转速度加快,世界经济日益融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从一国内部看,包括"请进来"和 "走出去"两层含义,既包括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来本国从事转让资产、租赁设备、提供劳务、输出商品等经济活动,也包括本国的企业和个人到国外投资建厂、开拓市场、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涉外税收的发展趋势,涉外税收应从广义的角度来定义,即: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特殊税收政策和特定管理模式的有机结合,其管理范畴为一国国家税收中涉及跨国纳税人的那部分税收,包括外国纳税人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或所得和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外国的收入或所得两部分,体现为一国政府与在其政治权利管辖范围内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 涉外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一)涉外税收的产生 涉外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集中反映,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早期的税收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国的疆界范围内,以后随着国家间贸易活动的开展,关税的开征,而使税收开始具有"涉外"的含义。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初期,就曾出现过"关市之赋",其已具有某些涉外的含义,是涉外税收的雏形。两宋时期,海外贸易得到发展,由国家在各港口设立"市舶司"专门管理贸易往来的市舶税收,到南宋时期,由于贸易额的增加和税率的提高,市舶税收大为增加,成为南宋时期重要的财政收入。 清朝末期,清政府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国内政治腐败,西方列强的入侵和频繁的战乱使得清政府入不敷出。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从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战败,清政府先后被迫签订了《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国丧失了更多的领土和主权,中国的关税主权也旁落他人。1863年,英国人赫德入主负责全国关税行政与官员任免事务的总税务司署,从此以后,中国海关被外国人把持长达46年,中国的关税长期处于逆差状态。海关税率的调整需同外国侵略者"秉公议定",清政府无权单独制订和修改,这意味着清政府放弃了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权力。这样一来,方便了外国商品的倾销和资源掠夺,限制了本国工商业的发展,破坏了民族工商业。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中国。1901年,清政府在北京与德、美、法、日、英、意等十一个国家代表签定了《辛丑条约》,其中规定中国赔偿海关银四亿五千万两,分39年还清,年息四厘,以海关、常关税、盐税作抵押。《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最为屈辱的不平等条约,可谓丧权辱国。 (二)涉外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涉外税收从无到有,逐渐发展起来,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这一时期,面对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毛主席领导全国人民按照"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国民经济的外向度很低,吸引的外资项目相对较少,在这一阶段,我国的涉外税收管理对象和涉外税收收入也相对较少。 第二阶段,从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4年税改之前。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对外改革开放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特别是进入八十年代以后,由于我国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资源、市场、劳动力等比较优势,尤其是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逐年增加,投资领域越来越广,投资规模越来越大,涉外税收收入也不断增加,涉外税收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逐年提高,我国涉外税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首先,涉外税收法律体系逐步建立。除流转税、财产行为税沿用50年代制定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以外,在所得税方面,1980年9月全国人大制定了适用于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法,1991年4月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建立了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涉外税收法律体系。其次,建立了专门的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机构。涉外税收工作是国家对外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局和对外的形象与威望。涉外税收单独设置机构、实行专门征收管理,有利于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政策,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再次,实行了"征、管、查"一体的征管模式。涉外税收政策性强,对外影响大,维护涉外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做到规范执法至关重要。因此,在政策执行、税收管理、税务检查方面都要求一个窗口对外,防止政出多门。同时,在涉外税收队伍建设方面也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各地都配备了政治素质高,了解国内外税收法律、熟悉国际会计规则、懂外语的业务干部,涉外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大大提高。 这一时期,我国的涉外税收得到了长足发展。1984年,我国的涉外税收收入为2.16亿元,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0.2%。从1984年到税改前的1993年,我国的涉外税收收入年均增幅超过70%,涉外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也上升到5.5%。 第三阶段,从1994年税改至今,是我国涉外税收高速发展时期。表现在:一是涉外税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各税基本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和内、外籍人员的统一;二是对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各级政府都把创造良好的涉外税收环境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条件来抓,在人员选配、设施配备、管理手段等方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支持;三是涉外税收管理队伍得到进一步加强。 特别是1996年国、地税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从事涉外税收工作的人员大量增加,人员素质大大提高;四是征管手段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的推行和实施,提高了涉外税收的征管质量和控管效果,涉外税收工作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五是涉外税收收入和占全部税收的比重都有了大幅度提高。2001年,全国涉外税收收入已达2882.72亿元,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9%。涉外税收真正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家财力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涉外税收管理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税收的管理职能正逐步向国际税收的职能转变。因此,认清现行涉外税收管理体系的现状,把握今后发展趋向,是做好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 (一)概要 涉外税收自产生之日起,与内税相比较,其管理方式就有着很大的特殊性。目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 1、实行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 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涉外企业、外籍个人与内资企业和我国个人适用完全不同的税收制度。适用的税种有:1958年9月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1991年4月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1993年10月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等。1994年税改以后,尽管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内外籍人员适用的个人所得税,与内资企业一样开征了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但企业所得税仍存在两套不同的税制,适应于涉外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与适应于内资企业的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税种还没有统一,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对内资企业开征的税种,涉外企业暂不征收,内外税制仍存在较大差别。 2、实行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涉外税收优惠是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的重要手段。自80年代中期以来,外商所享受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非区域性外资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上的特殊优惠。为此,至今仍实行分别适用于内资和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 (2)、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3)、经济特区等特定区域内(包括中西部地区)的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见表)。
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比表
 注: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作为研究对比使用。 从上表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主要区别,一是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面比内资企业宽(据一些资料反映,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比内资企业低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左右)。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同。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目标:一是有利于吸引外资和高新技术;二是实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特区率先发展的战略。而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对某些产业进行鼓励和照顾,以促进其发展。政策目标不同决定了内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制度设计不一样。 除此以外,1994年税改以后,全国人大还对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在最长不超过5年时间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内资企业则不享受此项优惠。 3、实行内外有别的征管模式 与内资企业实行"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相反,涉外税收管理从机构成立之日起,就对涉外企业实行"征、管、查"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1996年国、地税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6]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对此问题又做了进一步强调。从此以后,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内部分别设立了涉外税收管理机构,仍实行"征、管、查"一体的涉外税收征管模式。其主要原因是由涉外税收的特殊性决定的: (1)、涉外税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之一,关系到国家权益和对外形象。严格执行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涉外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至关重要。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税收执行国际税收协定的职能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国际税收协定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要执行好国际税收协定,也离不开通过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来收集、处理跨国纳税人的资料信息,并进行有效的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 (2)、涉外税收在征管环节已全面推行了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审核评税制度。所谓审核评税制度就是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进行详细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以此来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审核评税既是涉外税收的一种管理手段,同时,也是一种非现场稽查,是取消专管员制度后的一种有效过渡和衔接,是连接征收和检查环节的链条和纽带,它弥补了二者之间出现的空档、断档,强化了税收监控,使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日臻完善。 (3)、在检查环节,涉外税收实行了符合国际惯例、易于被纳税人接受的税务审计办法。它是税务检查工作的重大革新,是由传统的、主要依靠直觉和经验、技术手段落后的税务检查方式过渡到计划性强、组织严密、技术手段先进的现代税务审计方法,是向税务检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迈出的重要一步。由于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税收、财务、审计等多方面的知识,需要精通税收业务、熟悉企业财务、懂外语、会使用计算机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 (二)涉外税收管理体系的特点 1、政策性强。涉外税收政策能否贯彻执行到位,关系到我国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是否能够坚持,关系到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全局。只有把涉外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结合起来,才能从法律上取信于人,增强其投资的安全感,从而使涉外税收政策真正起到鼓励投资,改善投资环境的效果。从立法角度看,涉外企业征收的税种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各地无权自行确立开征新的税种;从执法角度看,要求严格做到规范统一,遵循法律程序,按法律规定办事。 2、服务规范。涉外税收作为我国税收事业的对外窗口,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因此,无论是地税、还是国税的涉外部门都始终坚持"外税无小事"的原则, 在人员配置、设施配备等方面优先考虑,在规范执法、文明服务等方面严格要求,树立了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3、征管手段逐步与国际接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的推行实施,既弥补了内资企业税收征管模式的不足,又适应了世界发达国家税收管理发展方向,符合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三)改革趋向 由于受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影响以及对外投资规模的局限,与各国的国际税收实践相比,目前我国涉外税收管理仅局限于对来华投资的企业和外籍个人实施管理,对于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和我国居民到境外从事劳务所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尚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加入WTO后,我国已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涉外税收应扩大职能,积极向国际税收方向转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税务事项专业化管理和纳税人规模分类管理的征管模式要求,下一步涉外税收的主要职能,除了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税务审计外,还负责对国际税务事项全面协调管理和对大型跨国企业实施直接税务管理。其主要职能有: 1、涉外税收的税款征收。包括受理纳税人登记申请、确定收入级次和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受理纳税申报、负责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收缴入库、提供现场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票证管理、负责计划会计和统计分析、发售普通发票,发放纳税资料、对发票违章行为和逾期申报实施行政处罚、管理纳税人日常档案和受理其他涉税申请。 2、涉外税收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涉外企业的日常税法宣传、税源分析、辖区内漏管户清理、普通发票管理、涉外税务审核评税、应纳税额核定、核定申报和缴库方式、涉税申请审批、纳税评估、保证金收取、零散税源征管、逾期催报催缴、实施相应行政处罚、为税务审计和稽查提供案源以及实施相应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等。 3、涉外税务检查。包括涉外税务审计和涉外税务稽查。涉外税务审计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一般性税收检查。涉外税务审计应由专职涉外税务部门负责。根据新一轮征管改革的原则,以及国税发[1997]171号文件及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已构成大案、要案的应及时移送稽查局及有关司法部门立案查处。涉外税稽查要求应在稽查局内部选配懂外语、会操作会计电算化的税务人员,组建涉外稽查部位。 4、国际税收协定执行职能。主要负责对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内、外藉个人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核查。 5、跨国征管合作职能。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应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邀请或经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同意,对另一国进行实地访问或进行跨国征管合作。 6、对纳税人同期税务检查职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与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同时并独立地在各自国家内,对有共同或相关利益的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检查。 7、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职能。包括来我国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和我国居民海外投资形成的跨国公司两部分。即通过税收征管体系和国际税收协定网络收集、处理跨国纳税人的资料信息,对中、外跨国公司实行专户管理,集中进行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处理。 8、国际税收协调职能。根据总局安排就有关税务事宜进行国家间税收协调,保护我国、我省的税收权益。 9、国际税务交流与合作职能。根据需要,经总局授权就有关事项与世界各国、国际组织进行国际税务交流与合作、国际税务宣传。 10、反避税职能。负责有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制度的落实,进行反避税案件的审计和调查等。 四、涉外税收的作用 涉外税收是国家税收和国家对外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涉外税收管理力度的加大,涉外税收以服务于对外开放为宗旨,在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营造投资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导向功能,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国家投资软环境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为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一)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组织收入职能得到加强 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发展,利用外资的不断加强,涉外税收收入规模越来越大,我国的涉外税收收入从八十年代初的2000多万元,发展到2001年的2882.72亿元(含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比上年同期增收665.9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量的19%。涉外税收已经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累了大量的资金。我国加入WTO后,将陆续开放新的投资领域,如电信、金融、保险等,这将使潜在的投资者和外资企业数量增加,利用外资的水平将进一步提高,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为涉外税收提供了丰厚的税源,涉外税收仍将保持较快增长势头,其组织收入的职能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二)积极引进外资,促进了对外开放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合理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我国的涉外税收以服务对外开放为宗旨,具有政策稳定、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等特点,在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方面发挥着政策导向作用。截止2001年,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01637家,合同外资金额7731.56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121.45亿美元,外国直接投资存量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经超过20%。全球最大的500家大型企业中,已有200多家来华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进入新世纪,我国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使引进外资的内部环境更加有利;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将会扩大国际资本流动,从而为我国吸引外资提供了有利机会,我国利用外资的外部环境明显改善。为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适应国际引资竞争日趋激烈的需要,解决经济结构不合理、人均资源少,资金、人才、技术短缺、就业压力大等突出问题,中央在"十五"计划建议中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进一步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涉外税收职能,在涉外税收管理与服务上下功夫,服务于扩大开放,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突出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 (三)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了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涉外税收通过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引导资金、人力、物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向合理方向流动,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就业压力,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方面,通过制定和执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为外商提供了一个良好和宽松的税收环境,外资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愈来愈大,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带来的先进管理技术推动了电子、通信、信息等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最具增长潜力的产业,从而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增强了经济的外向度。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2367.14亿美元,占全国总进出口总额的49.91%。随着我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外商投资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外商投资的空间更为广阔,外商投资方式更趋多样化。 (四)维护了国家主权,保护了民族利益 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涉外税收不仅要对本国居民和法人的境内、外收入和所得行使征税权;而且要对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民取得的收入和所得行使征税权,这不是一种单纯的税收关系,而是一种涉及国与国之间的主权利益关系,充分体现了税收工作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保障国家权益的职能。因此,涉外税收不是单纯的税收管理和税收收入问题,也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在更重要的层面上,它是维护国家主权完整和民族尊严的政治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年进行着数以万计的税收情报交换,进行着大量的反避税调查和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权益。截止2001年,我国已与72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已生效执行的协定达64个。随着我国加入WTO,在维护国家主权职能上,涉外税收与国内税收比较起来,就显得格外突出和重要。大量跨国贸易的产生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税收收益分享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因此,入世后我国税法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上的职能会更加突出,作为国家税收重要组成部分的涉外税收工作将显得格外重要。一是通过对跨国公司的管理,有效地防止偷漏税。二是积极参与正当的国际税收竞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恶性税收竞争对我国造成的影响。三是有效地保护我国公民海外投资的税收权益,最大限度地获取国际分工协作利益,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四是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有利于我国发展的税收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