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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发[2003]3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持证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持证上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持证上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学习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地税干部队伍,规范持证上岗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证上岗是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根据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一般基础知识和岗位基本技能,进行岗位分类,制定岗位标准,组织资格考试,凭岗位资格上岗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 根据地方税务系统实际,设置征收、税政、稽查、计财、文秘、政工、行政、计算机等基本岗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岗位标准
第五条 岗位标准是指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基本素质是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专业素质是各类岗位人员胜任本岗位工作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 基本素质的具体要求:
(一)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时事;具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素质。
(二)理解掌握中央、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党组的重要决策和各项规定,了解地税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熟悉税收基础理论、基本法规和税务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掌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相关法律,熟悉《刑法》中涉税条款的规定。
(五)熟悉财务会计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掌握机关公文处理的一般常识。
(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技能。
第七条 专业素质的具体要求:
(一)征收岗位。掌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检查、发票管理等法律规定及操作规程;掌握各项税收政策、财会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税政岗位。掌握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基本内容,掌握具体税种的税收征管规定、工作规程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熟悉财务会计管理法规、制度及有关规定。
(三)稽查岗位。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及财会制度规定,能够正确运用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工作规程进行税务稽查。
(四)计财岗位。掌握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等制度规定及工作规程,掌握地方税税源分布和变化情况。熟悉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财会管理制度。
(五)文秘岗位。熟悉公文处理、信息、督办、机要、保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公室工作规程,掌握常用公文的写作技能。
(六)政工岗位。熟悉中央和省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和政策,掌握具体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方法。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方法。
(七)行政岗位。熟悉后勤保障、接待及车辆、房产、物业管理等各项制度和规定,掌握行政岗位工作规程。
(八)计算机岗位。熟悉计算机和网络基本知识和税收征管制度、规程,掌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管理和维护技能,能进行软件开发工作。
第三章 持证上岗考试
第八条 持证上岗考试分统考和抽考。统考由省局或市局统一时间、集中组织,所属单位人员参加。抽考由上级地税部门抽查部分单位,不定期组织,以检验单位持证上岗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资格水平。
第九条 省局统一编制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统考命题、考试由省或市局组织;抽考命题、考试由上级地税部门组织。
第十条 持证上岗考试一般采取闭卷方式。45岁(含45岁)以上者,可以采取开卷方式。
第四章 岗位资格认证
第十一条 持证上岗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公共知识占40分、专业知识占60分。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考试合格人员,取得上岗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取得本岗位上岗资格后,允许申报其他岗位。调整岗位的人员,两年内须取得新的岗位资格。
未取得岗位资格者,不能上岗,不发考核奖等与岗位有关的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持证上岗的组织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持证上岗的监督工作,受理持证上岗考试的投诉事宜及违纪处理。政策法规等部门协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