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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程(试行)

字体:【 发布时间: 2007-02-02 15:27:27 打印】【关闭】点击数:
                                        鲁地税发[2003]2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程(试行)》已经省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地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地税干部素质,适应日益繁重的地税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和《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区分层次、分类施训原则;联系实际、学用一致原则;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原则。

第三条  教育培训对象为全省地税系统在职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省局机关(含直属、派出单位,下同)人员、系统处级干部、县(市、区)局(分局)局长、市局部分中层干部和部分业务骨干的教育培训。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市局机关(含直属、派出单位,下同)人员、系统科级干部、基层分局(所)长、县(市、区)局(分局)部分中层干部和部分业务骨干的教育培训。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系统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四条  全省地税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地税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有关部门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实施。

第二章  教育培训分类

第五条  引导、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财税、法律、计算机、管理、文秘等业务对口、工作需要的专业,参加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改善干部队伍的学历和知识结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的目标是:提高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为国聚财、无私奉献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了解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正确履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行使相应的权利;了解地税机关的职能,初步掌握税收政策、工作程序、方法及基本的业务知识和技能,达到工作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了解和掌握税务职业道德,遵循税务人员行为规范,为上岗做好准备。

初任培训的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宪法和行政法概论、中国政府机构概况及政府职能介绍、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及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专业科目包括税收原理、现行税收法规与政策、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与改革、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计算机应用以及需要增设的其他科目或专题讲座。

初任培训一般采取全省地税系统统一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初任培训在新进人员试用期内进行,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任职(定级)。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的目标是:提高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提高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决策、协调、创新能力和领导艺术,达到相应岗位所需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税收专业理论水平,使其具备相应岗位的业务知识与能力,掌握和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任职培训的内容应围绕公务员晋升新的职务所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确定。必设课程为:政治理论、公共管理与领导科学(含公务员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法规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选设课程为:宏观经济学、公共财政理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国际税收、比较税制)、会计理论与实务、计算机应用、公文写作、艺术鉴赏、社交礼仪等。不同班次可根据教学时间与实际需求具体确定科目、课程。

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原则上应在任职试用期内完成。不实行试用制度的任职培训应在任职前实施,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在任职后1年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  按照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税收专业化的要求,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接受专门业务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的目标是:引导地税系统工作人员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税收改革发展和不同类别工作职位的需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总结、研究本职位工作特点和工作经验,改进并规范本职位的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履行职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效率。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分为专业基础科目和专业技能科目两类。专业基础科目按照地税机关职能可分为税收政策法规、税收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计统与财务、税收信息化、文秘政工、行政管理等类别,主要涉及共性的、最基本的、应知应会的内容。专业技能科目根据具体专业、职位需要和工作重点确定。

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

  更新知识培训的目标是:提高在职人员适应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和税收改革需要的素质和能力,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的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开阔视野,陶冶情操,转变观念,调整思路;把握税收工作的发展规律和方向;完善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更新知识培训应坚持学习各种知识与研究实际问题相结合,与时俱进,按需施教,突出前瞻性和实用性。重点突出市场经济理论、当代科技知识、现代管理理论、法律、外国语、税收信息化等培训内容。

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根据具体培训内容确定。

第三章  教育培训规划与计划

第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根据地税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有关要求,结合干部职工素质的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干部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规划一般为3至10年。内容包括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教育培训内容以及实施规划的具体办法和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依照教育培训规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各阶段的工作重心及实际需要,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培训项目、培训对象、目标、内容、时间、地点和要求等。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各级地税部门要对本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下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教育培训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和下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报上级地税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教育培训项目设计与策划

第十六条  根据地税发展战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和教育培训需求情况,进行教育培训项目的设计与策划。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教育培训项目,一般都要拟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就指导思想和目的、 基本原则、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组织方式、培训经费、考核评估、有关要求等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需求调查是培训工作的基础。可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实施培训需求调查,准确掌握相关人员的培训需求,为教育培训项目设计与策划提供基础依据。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项目开发与设计要以学员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工作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标,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人事部门统筹考虑和协调安排当年所有教育培训项目,协调业务部门认真设计和策划。

第二十条  对培训时间较长、涉及地税工作全局的重点或综合性培训项目,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实施方案,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培训时间较短、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的培训项目,由各业务部门报请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及有关情况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教育培训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培训项目的规模和要求,设立项目组,具体负责培训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要本着提高培训效能、节约培训费用的目标,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确定施教机构。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实行教育培训项目的招投标办法。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要根据培训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参与、督促、协调施教机构完成培训项目的课程设置、教师选配、教学管理及后勤保障服务,并及时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项目组要严格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第二十三条  对培训班学员的考核采取单科考试(查)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单科考试(查)成绩填入《结业鉴定表》和《培训证书》。《结业鉴定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员派出单位存入本人档案。综合考评成绩可由单科平均成绩、结业论文或个人总结、平时表现(含出勤情况)三项按照一定的分值加权综合评定,综合考评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准予结业。参加培训时间少于规定时间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成绩,作为评选优秀学员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学员的单科考试(查),可实行教考分离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具体培训项目的实施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评估可采取组织学员填写考核评估表、召开学员座谈会等办法进行。培训项目结束后,由项目组组织学员对施教机构的教学安排、管理服务和培训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写出评估报告,分别报组织人事和有关业务部门。考核评估报告一般包括对培训班的课程设置、教材选定、教师配备、教学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方面的基本评价以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在教育培训项目实施与管理中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根据考评结果等情况,对学员、教育培训项目和组织单位给予适当奖惩。

对优秀学员、优秀培训项目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学员可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         教育培训形式

第二十六条  学历(学位)教育一般采取在职自学方式,由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鼓励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方式。在教学中坚持课堂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研讨与自学相结合,并以单科考试(查)、综合考评的形式进行考核验收,确保培训效果。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探讨、广开渠道,不断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多媒体、远程教育等现代化手段,推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将教育培训与干部挂职锻炼、轮岗交流、学习考察、经验交流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业务能手竞赛、财税知识竞赛、税务夜校、网上课堂、每日一题等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建立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的教育培训机制。

第七章  教育培训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认真抓好落实,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教育培训运行机制。

第三十条  密切与有关高校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现有培训基地和外部培训场所,实施各项教育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培训中心。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当地专家、业务骨干的作用,逐步建立系统统一的教育培训师资库。实行教师联聘、动态管理,优化师资结构,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  适应形势发展和教育培训工作需要,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教育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等情况,采取选定教材与自编教材相结合的办法,加快教育培训教材建设,满足工作需要,增强培训效果。

第三十三条  注意积累教育培训资料,重视试题库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引进或开发试题库管理应用软件,提高培训效能。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并完善全省地税系统组织人事信息数据库教育培训子集。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建档入库,为实施教育培训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保障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来源和渠道,实行预决算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建立学历(学位)教育基金和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全省地税系统内逐步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组织人事部门专人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教育培训工作格局。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典型经验,加强信息宣传和业务指导工作,推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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