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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 发布时间: 2007-02-02 15:27:28 打印】【关闭】点击数:

  鲁地税发[2003]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机关各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三年一月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历(学位)教育,鼓励引导干部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知识结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地税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申请、报考条件

第二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地税事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第三条  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的,须从事地税工作1年以上(高教自学考试除外),其中全脱产学习的,须从事地税工作3年以上。

第四条  所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必须能够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性质相同或接近。

第五条  不允许同时参加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

第六条  符合招生院校规定的条件。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凡参加各类学历教育或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一般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中层以上干部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局长审批。

脱产学习的,一律由局长审批。

凡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不安排学习和考试时间。

                                    学费报销与待遇

第八条  凡经批准参加各类学历教育或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所需学费按照“共同受益,共同分担”的原则报销,具体标准如下: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专和大学学历者,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费用自理;

 通过其他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大专、大学和研究生学历以及硕士、博士学位者,可报销最高不超过80%的学费;

 学习期间费用由本人垫支,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书原件、学位证书原件和正式收据(发票)报销学费或领取奖金。

第九条  其他费用,如报名费、辅导费、教材费、证书费、差旅费、食宿费由本人负担;

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分配名额并经组织选派参加学习的人员,其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条  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取得学历、学位者,需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和学位证书审批表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对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者,所在单位应按国家成人教育毕业生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毕业生登记表、学位证书审批表及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鉴定等资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为鼓励干部职工在职学习,提高素质,对于参加不脱产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复习、考试时间。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参加各类学历教育或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学习期间,除校方规定的学习时间外,应回原单位工作。学习期满毕业后,应至少在地税部门服务五年,不足五年个人要求调出的,须如数返还由单位报销的一切费用。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历教育,包括中专、大专、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位包括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地税系统在职人员。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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