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在线办事 税收文化 公众参与  
今天是:
首页
网上地税纳税指南
→文章
账簿设置

字体:【 发布时间: 2007-02-02 11:23:27 打印】【关闭】点击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文章发布:bgsadmin 文章作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主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Copyright 2006-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5号 邮政编码:250002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采用1024*768 网页编码采用自动选择进行浏览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