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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十条禁令

字体:【 发布时间: 2007-02-07 16:25:05 打印】【关闭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十条禁令》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对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严明政纪,改进作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执法规范、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地税队伍,经省局研究,制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十条禁令


   
   一、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二、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对纳税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
  三、严禁为亲友及他人的纳税事宜说情;
  四、严禁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五、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严禁索取、赠送或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礼品;
  七、严禁无证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八、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非工作时间酗酒闹事;
  九、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严禁参与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
  违反上述禁令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辞退或开除,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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