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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字体:【 发布时间: 2007-03-16 18:17:05 打印】【关闭】点击数:

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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