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按上述规定申请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