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个人应向申请复议的税务机关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得到批准后,可暂时停止执行。否则,应在所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补税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