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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期间税务行政行为可否停止执行?

字体:【 发布时间: 2007-03-16 18:17:44 打印】【关闭】点击数:

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个人应向申请复议的税务机关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得到批准后,可暂时停止执行。否则,应在所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补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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