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在线办事 税收文化 公众参与  
今天是:
首页
征纳互动税务咨询台税收征收管理
→文章
纳税人对罚款有异议,可否申请要求听证?听证费用由谁负担?

字体:【 发布时间: 2007-03-16 18:18:16 打印】【关闭】点击数: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对公民拟作出两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纳税人有权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变相承担。

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达到上述数额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申请听证而加重处罚,当事人也不必承担或变相承担听证费用。






文章发布:wqk 文章作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主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Copyright 2006-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5号 邮政编码:250002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采用1024*768 网页编码采用自动选择进行浏览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