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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议诉讼期间可否强制扣缴罚款?

字体:【 发布时间: 2007-03-16 18:18:31 打印】【关闭】点击数:

 (1)凡属偷税行为,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逾期缴纳罚款要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得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后60日内为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3个月内为法定的诉讼申请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税务机关对税收罚款的强制追缴措施应当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满后执行。在这个法定申请期限,税务机关不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按规定按日加处罚款。对于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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