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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决定应否执行?

字体:【 发布时间: 2007-03-16 18:18:41 打印】【关闭】点击数: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税务文书。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时,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或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因此,拒绝签收税务文书并不等于未送达,该处罚决定仍然有效,即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纳税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将“税务处罚决定书”收下,然后依法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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