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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字体:【 发布时间: 2007-03-06 11:38:06 打印】【关闭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岁末年初,正是收获时节。
一年来,您以自己辛勤的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也为国家增加了税源,为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此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按照新税法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上年度取得的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的,无论是否已全额缴纳了税款,均应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您务必于2007年3月31日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申报义务,您的申报纪录将作为今后为您建立纳税诚信档案的依据。
为帮助您了解政策,顺利实现纳税申报,我们随信附赠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纳税指南》)和纳税申报表,如果您申报的所有收入均已于年度中间全额缴纳了税款,则此次申报您可以通过邮寄或自行到纳税服务大厅办理两种方式完成。如果您还有需要补缴的税款,则需要您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补税手续,在此,税务部门也善意地提醒您,请您尽量在申报期内提前办理,以避免拥挤、排队而耽误您宝贵的时间。如果您确因公务繁忙,无法亲自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您也可授权您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如果您对申报工作还有疑问,请拨打当地的“12366”税收咨询电话、登录各级地税部门的网站或直接向您所在区域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此致
 
敬礼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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