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页 | 政务公开 | 在线办事 | 税收文化 | 公众参与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省局文件
>文章
站内检索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6]15号

字体:【 发布时间: 2007-04-19 15:51:59 打印】【关闭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按每月960元扣除;从业人员工资每月人均不超过960元的据实扣除,超过960元的,按960元扣除。
  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7]第172号)第一款同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