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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32号

字体:【 发布时间: 2007-04-19 16:57:24 打印】【关闭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情报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外来税收情报进行核查,是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对防止跨国偷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作为重要的税源信息,外来税收情报提供了很多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境外收入情况,对于拓宽税收管理视野、堵塞税收漏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是规范各级地税部门情报核查工作的一项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明确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三、认真做好核查过程中的税务约谈工作。要提高对约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约谈前认真制定约谈方案和重点,掌握约谈技巧,充分发挥情报在加强跨国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约谈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表》按《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30号)附件3、附件4执行。
  四、高度重视税收情报保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确保情报安全。不按规定披露和使用情报造成泄密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税系统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提高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情报核查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外来税收情报是指由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和专项协议的国家税务当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我省核查以及外省(市、自治区)地税局转来需要我省帮助协查的自动情报、自发情报及专项情报。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是指根据情报提供的纳税人相关信息和工作保密要求,通过收集资料、约谈询问、调查了解等方式,核实情报内容,进行税务处理的一项业务工作。
  第四条 做好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是税收协定和专项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赋予各级地税机关加强跨国纳税人税收管理,防止双重征税,避免双边不纳税,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收主权的神圣职责,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依法予以履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市级地税机关涉外(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直接承办所辖区域的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报送核查报告并翻译、制作英文函件。
  第六条 市级地税机关可安排有涉外(国际)机构的县(区)级地税机关具体承办所辖区域的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
  没有专门国际(涉外)机构的县(区)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市级涉外(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就情报涉及的相关问题配合做好核查工作。
  第七条 市级地税机关涉外(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具备国际税收业务知识以及相应的英语水平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人员,开通NOTES情报交换专用信箱。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受理


  第八条 市级地税机关涉外(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情报应进行核对、登记,确认是否属于本地管辖。登记内容包括:省局发文字号、情报类型、介质、数量、国别、要求查处期限等,填写外来税收情报核查登记表,并在情报处理过程中及时登记有关内容。
  第九条 涉及多个市级地税机关需共同核查的情报,由省局组织全省范围内跨区域核查。
  第十条 线索不清楚、需要向情报提供方进一步请求明确的情报,应以市级地税机关名义向省局提出申请,明确请求事项、原因和期待回复的日期,同时附送英文函。

第二节 核查

  第十一条 对登记确认的情报,凡所涉及纳税人已纳入地税部门日常管理的,可利用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等资料,核实情报内容。
  第十二条 情报涉及的纳税人未纳入地税部门管理的,可根据情报注明的地址或经查询确认的姓名(名称)、地址等信息,查找情报涉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情报涉及的纳税人地址、姓名(名称)不详或地址变更、住户搬迁、人户分离、离境出(回)国等情况不能直接查找的,应积极利用下列手段,查找情报涉及纳税人或有关知情人。
  (一)利用互联网、电话讯息系统等公共信息库进行查找。
  (二)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利用姓名检索、分析排查等方式查找。
  相关部门包括公安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外事、外汇管理、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等部门以及情报涉及纳税人原供职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 因地址错误、住址变迁等各种情况而确实无法联系到情报涉及纳税人的,应由核查人员将核查过程写出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纳税人漏报、少报或不报情报所载收入的,可以依法进行审计、检查。
  对涉及同一企业的其他纳税人、同一纳税人的相关年度以及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有类似情况的,可一并进行核查。 涉及案情复杂的,经省局同意,可组织专案税务调查。
  第十五条 涉及外省(市、自治区)地税机关管辖的情报,应及时向省局提出协查申请。
  第十六条 核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核实情报内容。
  约谈应有两名以上情报核查人员参加,不得告知情报来源和出示情报。

第三节 处理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税收协定及我国税法的规定,认真判定情报涉及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情报涉及收入是否应该纳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等,并依法征缴入库。
  第十八条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必须加收滞纳金、罚款以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节 报告第十九条 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处理完毕,市级地税机关应按如下格式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正式公文报送核查报告,并标明密级、签发人。
  (一)标题。核查报告标题目为“关于XX国XXX(姓名、公司名称)税收情报核查情况的报告”,涉及个人的应在标题中说明先生或女士。
  (二)开头。报告开头必须引用税收情报核查通知的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并简要介绍组织、重视情况,说明是否查结。
  (三)正文。报告正文由基本情况、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处理结果等四部分组成:
  1、基本情况主要包含以下要素:纳税人姓名、国籍、任职单位、地址、来华及离境时间等;如为公司,需查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投资规模、出资各方、有无关联企业、海外投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需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2、核查过程应简要介绍核查部署、组织、核实等过程,以及为收集信息所采取的检查、调查、询问等措施,包括延伸核查情况等。
  3、核查结果必须明确外来情报所载收入的取得时间、性质、原因、来源、在我国的纳税状况、按规定应如何纳税等;外来专项情报核查报告必须逐项说明请求项目的核查结果。
  4、情报涉及纳税人的最终税务处理结果是指查补税款金额、加收罚款、滞纳金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情况。 (四)附件。报告必须附报证明相关款项支付、交易的有效凭证复印件、证明相关纳税情况及税务处理情况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和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动情报核查应填写自动情报核查明细表。
  第二十条 对外来专项情报,市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核查结果,针对对方的情报请求内容拟写英文复函,措辞简练、规范,以正式公文报送省局并通过NOTES情报交换专用信箱报送电子文档。

第四章 保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严格保密责任与纪律,在情报制作、传递、调查、使用、保存过程中,保证税收情报交换资料的安全,确保不出现泄密事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任意扩大情报的知情范围,向纳税人和有关部门调查、询问时,不得透漏情报来源、内容或出示情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传递、收发情报核查资料或上报核查报告时,必须通过机要通信、NOTES情报交换专用信箱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使用全省地税公文系统、非情报交换专用信箱或普通传真。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在税收违法案件公告或通告中披露税收情报的来源和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出现泄密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省局将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的考核将按当年度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目标管理考核检查评比办法的内容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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