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提高工作效能,使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决定,遵循“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的总体工作思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服务经济建设,接受社会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
第三条 省局领导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干事创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省局机关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工作;推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文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效;加强协调,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密切配合,跟踪督查,确保把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 省局领导职责
第五条 省局领导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
第六条 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的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 副局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按照工作分工处理相关工作,或受局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出差、休假期间,其分管或协助负责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其他省局领导处理。
第八条 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省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省局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条 省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省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征求基层地税部门意见;需要论证的,应经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或征求意见;涉及纳税人权益的,一般应依法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计划、总结和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省局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形成年度工作要点,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省局机关各单位和各市局要认真落实省局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按季报告执行情况,省局每季予以通报;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省局要认真总结、完善、推广基层地税部门的成功经验做法,加强工作指导,实现典型引路。
第十五条 实行紧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格24小时值班,保证政令畅通。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省局会议分为局机关会议和全省性会议两类。
局机关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
全省性会议包括: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和专业会议。
省局对全省性会议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合并召开,能用文件、电报、电话联系解决的不召开会议,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再集中召开。 每年的5月和9月为省局的无会月,无特殊情况,省局不召开全省性会议。
第十七条 省局局务会议由省局领导、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省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会议由局长决定召开,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全系统和省局机关重要工作;总结和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等等。
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省局机关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的决定、指示和会议精神;讨论决定省局机关各单位和各市局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税收计划、经费等重要问题,等等。
省局局长工作例会由局长、副局长组成,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省局机关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星期一上午召开。主要任务是:通报近期重要工作情况;总结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
省局专题会议由省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省局机关有关单位以及相关市局负责同志参加。涉及两位以上副局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省局领导工作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项问题;协调解决分管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研究协调需提交省局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等等。
第十八条 提交省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议题如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在会前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特殊情况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议题主办单位需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局长协调形成主导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结束时,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会议的局长要对每个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省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局长工作例会是一种互通信息、沟通情况、交流意见的会议形式,不形成会议纪要,如有需要集体研究确定的事项,应区别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专题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印发会议纪要。省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主办单位负责整理,必要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由省局领导、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省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各市局局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视情邀请上级有关领导参加,一般不请县(市、区)局局长参加。会议由局长提议召开,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集体开会研究时,由局长确定。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省地税局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至四次,部署重要紧急事项时可视情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通报全省地税工作的重要情况;讨论决定全省地税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分析形势,总结交流工作,部署工作任务,等等。 全省专业会议由省局分管局长、省局机关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各市局对口单位的分管局长或负责同志组成,一般不请市局局长、县(市、区)局同志参加。会议由省局分管局长提议召开,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局长确定。会议一般采用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落实上级专业性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通报全省地税专业性工作的重要情况;总结交流专业性工作的阶段进展情况,安排一个时期的工作。 各种表彰采取文件的形式,一般不在会议上表彰。
第二十二条 省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工作例会、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局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予以配合。省局专题会议、全省专业会议的组织工作以主办单位为主,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委派他人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按时参加,须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全省专业会议只设主持人席和发言席,不设主席台。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时间不超过30分钟,也可在会上发书面材料学习。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全国和省统一规定的会议开支标准和范围,本着压缩、节俭、务实的原则,各类会议住宿一般安排在指定的内部宾馆和招待所,一律不得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相互宴请,不得组织公款旅游活动。工作性会议会议人数超过50人的,需按规定报请省政府批准。会议工作人员要控制在与会人员的10%以内。 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倡限时发言,典型发言每人不超过15分钟。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工作性会议一般不超过2天。除按规定需局领导集体出席的会议外,其它需领导出席的会议,原则上只由分管局领导参加。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贯彻落实,报送工作情况,省局办公室及有关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省局领导报告。
第六章 公文审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局各类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办理。不涉密公文通过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运转,涉密公文按照规定办理程序传递纸质文件。
第二十八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省局各类公文的处理工作,协助省局领导审核公文。
除省局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公文外,省局机关各单位、各市局不得直接报送省局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省局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由省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省局办公室对各类公文要及时阅办,不得积压;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公文,主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以省局或省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照工作分工签发;涉及全局性重大工作、重要税收政策的公文,经分管局长审阅后送局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省局局长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先由主办单位的分管局长批示,核请公文内容所涉及其他单位分管局长同意后,再由主办单位分管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局长签发。
第三十条 凡公文内容涉及局机关有关单位业务的,应送有关单位会签或征求意见;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制度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送政策法规处会签。未经有关单位或政策法规处会签的公文,省局局长或分管局长不予签发。
第三十一条 省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公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办单位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向省局分管局长报告,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向局长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突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生搬硬套、照抄照转。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省局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省局名义行文;可以局机关各单位名义行文的不以省局或省局办公室名义行文;可以复印下发的不再发正式文件。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印发文件,已全文见报的文件,除限量印刷存档外,不再印制普发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省局印章、省局办公室印章由省局办公室统一保管,经省局领导、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者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档案部门立卷、归档。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五条 省局领导、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省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三十六条 省局领导、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省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第三十七条 省局领导、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活动,经省局局长审定后,由省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省局机关各单位接到涉及局领导、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参加活动的通知,应及时转办公室办理。
第三十八条 除省局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省局领导、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不出席各市地税系统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不以省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一般不为各市地税系统签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省局领导题词、题名或签发贺信、贺电的,需提前与省局办公室联系。题词、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九条 系统内部来局向省局领导、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请示、汇报工作,应事先与省局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办公室请示后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省局领导、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按照集体研究的意见开展政务活动,自觉维护班子形象。
第四十一条 省局机关干部职工要严格请销假制度。
副局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差、休假或参加会议,应事先请示局长,由局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休假或参加会议返回后,应向局长报告。
省局处级干部出差、休假或参加会议,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主要负责同志须报经局长批准。
科以下干部职工出差、休假或参加会议,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四十二条 省局领导、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省局机关干部职工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责自负。未经省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省局机关名称发表。在经省局领导、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
第四十三条 省局机关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执行省局“十条禁令”,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四条 省局机关干部职工必须坚决执行省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正常渠道逐级向上反映。
第四十五条 省局机关各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注重工作效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原因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坚决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六条 省局机关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检查,切实做好省局的保卫、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四十七条 除上级机关要求开展、省局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以及经批准确需考核的评比表彰项目和目标管理考核外,原则上取消各类单项工作的检查考核,如确有必要,考核结果可每年予以通报,但不评名次,不授予先进、优秀等称号,不进行精神和物质等奖励。
第四十八条 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计划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计划执行。原则上取消对纳税人和基层干部职工举办的收费培训班;严禁社会中介机构以省局或机关有关单位名义举办收费、盈利性培训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培训或私自外出讲课,一经发现,将公开通报。
第四十九条 严格图书出版征订发行管理,预算内出版书籍(使用局机关经费)、预算外出版书籍(不使用局机关经费,但以省局或机关有关单位名义编写的图书以及各类培训、考试材料等),一律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并由省局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局机关各单位不得使用局机关经费,不得以省局或局机关有关单位名义出版,不得在系统内部、向纳税人推销、推荐,一经发现,将公开通报、处理。
第八章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省局及时向系统内干部职工、有关方面通报省局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 省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发挥地税网站作用,及时发布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送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省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局领导阅批、接待重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第五十三条 省局不断完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两权”监督制约体系,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