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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纳税服务,提高稽查工作质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自觉纳税遵从,倡导诚信纳税,营造公正、公平、依法治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预告是税务机关依法将税务检查事项以查前告知的形式告知纳税人(以下统称预告对象),并给予一定期限进行自查,税务机关在对其自查情况审核后,确定是否进行重点稽查的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稽查预告的工作步骤,分为确定预告对象、告知预告对象、限期自查、自查情况审核及处理、确定重点稽查对象五部分。
第四条 稽查预告是进入稽查执法程序的前期工作,对预告对象自查查出的税款由预告对象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入库,税务稽查部门不作结论。根据需要进行重点稽查的,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和处理。
第五条 全省地税系统因执法需要对纳税人实施稽查预告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确定预告对象
第六条 稽查局的选案部门根据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和需要检查的重点纳税人确定预告对象,提出预告工作计划,报稽查局长批准后下达。
对已经实施稽查的纳税人,不作为预告对象。
第七条 预告对象一般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的纳税人;
2、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实行非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一般年纳地方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对行业进行稽查预告时,预告对象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三章 告知预告对象
第八条 预告工作计划下达后,由稽查局的检查部门向预告对象下达《稽查预告通知书》或通过新闻媒体、征收大厅集中公告,告知拟实施的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及限期自查的期限、有关税收政策等内容。
第九条 下达《稽查预告通知书》,可采取直接送达预告对象或召集预告对象会议、约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通过新闻媒体、征收大厅进行集中公告,一般不涉及纳税人的名称。
第四章 限期自查
第十一条 对预告对象限期自查的时间一般为自预告对象接到《稽查预告通知书》或《稽查预告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稽查预告通知书》下达或《稽查预告公告》发布后,稽查局的检查部门要督促预告对象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期间,税务稽查部门要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查前辅导等税收服务。
第十三条 预告对象自查结束后,3日内向稽查局的审理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格式由税务稽查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章 自查情况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 稽查局的审理部门对预告对象的《自查报告》进行认真审理,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填写《自查处理意见书》转交选案部门。
《自查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对预告对象自查情况的初步认定、处理建议等。
第十五条 稽查局的执行部门负责监督预告对象自查出的税款及滞纳金的入库工作。入库的税款、滞纳金作为纳税人自查自纠情况单独统计。
第十六条 稽查局的执行部门监督执行完毕后,预告自查的各类档案资料交审理部门单独存档。
第六章 确定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七条 稽查局的选案部门根据审理意见及入库执行情况从预告对象中确定重点稽查对象,也可根据需要对所有预告对象实施重点稽查。
第十八条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自查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缴纳自查出的税款及滞纳金的预告对象,应作为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九条 对预告对象实施重点稽查时,检查事项所属期间、内容等原则上与限期自查所要求的一致,便于比对处理。
第二十条 对预告对象实施重点稽查查出的自查自纠问题之外的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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