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努力营造税务机关依法诚信稽查、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省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实施诚信分类稽查,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实施诚信分类稽查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
诚信分类稽查,就是稽查部门根据各级地税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定等级,从检查年限和次数上区别对待,分类实施稽查。实施诚信分类稽查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依法稽查和优化服务并重,进一步提高稽查精确度,引导、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和诚信纳税意识,切实维护好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诚信分类稽查,是基层地税部门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在推进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过程中逐步探索出来的具体实践成果,符合总局和省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是对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升华和发展,是对地税稽查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实施诚信分类稽查,突出了执法与服务并重的原则,体现了新形势下提高检查质效、降低检查成本、防范检查风险的科学稽查理念,强调了征管与稽查部门、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和谐互动,是提高地税部门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保障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有利于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打击、震慑和引导的作用;有利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在全社会倡导、建立诚信纳税体系,促进经济和税收的协调发展。
二、实施诚信分类稽查的主要形式
按照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的A、B、C、D级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稽查。对纳税信用良好的A级纳税人,一般每三年检查一次;对纳税信用较好的B级纳税人,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对纳税信用较差的C、D级纳税人,加强控管,加大检查力度,实施重点检查,一年检查一次。检查次数不包括日常检查和举报、交办、转办、协查、复查案件的查处。
三、实施诚信分类稽查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征收稽查信息交换机制和双向反馈制度。稽查部门要对纳税人的检查情况、纳税人配合检查的态度以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等情况如实摘录,并及时反馈给征收部门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评定部门,作为调整或撤销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提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评定部门要将审核情况向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反馈,搞好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与稽查工作的衔接,加大税收监控力度,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二)开展经常性的查前辅导。适时、有效的查前辅导,可以帮助纳税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水平,并促使纳税人自查自纠,自行补缴税款。除特殊情况外,各级在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前,要采取适当方式组织纳税人的查前辅导,有针对性地讲明有关税收政策、稽查程序、处罚标准,告知纳税人在稽查过程拥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偷逃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税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平度。
(三)强化稽查访谈的运用。稽查访谈是稽查部门在对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偷逃税线索不明确或企业对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提出意见和质疑时进行的沟通交流,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税收政策,密切税企关系,防范稽查风险。税务稽查访谈贯穿税务稽查的全过程,各级要灵活运用查前、查中、查后访谈等形式,切实提高稽查的针对性,保证取证资料的完整性,增强处理定性的准确性。
(四)建立稽查监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动态考核体系,强化跟踪监控和后续服务。对县(市、区)1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市地3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分别建立稽查重点控管台账,强化与征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实现征收、稽查资料共享,进行实时监控、动态控管。通过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控管,为稽查提供科学案源。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订规范执法责任状,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和岗位目标考核制,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和考核,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对在执法中因主观原因或人为因素出现问题的,按照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切实加强诚信分类稽查的组织领导
在全省地税系统实施诚信分类稽查,是省局在科学分析全省地税征、管、查现状的前提下,做出的加强稽查工作的重要决策,是在实践基础上进行的成功探索。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诚信分类稽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诚信分类稽查工作的实施和落实,关键在领导。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工作成效。在落实过程中,从拟定方案、建章立制到具体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力求创新,决不能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二)强化宣传,加强沟通。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站、“12366”服务热线等方式,在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向纳税人宣传诚信分类稽查的有关规定,解答有关疑问,改进自身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积极与国税、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沟通,做好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衔接工作。
(三)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总结、推广不同层次、不同工作方面的经验,树立典型,确立示范点。通过典型示范,实现以点带面,使示范点成为稽查工作的调研基地,成为诚信分类稽查的示范、依法规范执法的示范、优质纳税服务的示范。省局将对各单位实施诚信分类稽查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推介交流,促进面上工作的开展。 (四)督导检查,责任追究。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必要的调度、分析和报告制度,对本地区实施诚信分类稽查的情况进行经常检查、督导,发现问题,挖掘不足,整改提高。省局将对各单位的落实和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和检查,对工作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