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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字体:【 发布时间: 2008-01-08 14:25:03 打印】【关闭】点击数: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0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11月14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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