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79号文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权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如果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上述货物,同时包含与之使用相关的软件,对软件单独收费则视为出租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厂向外国企业支付的软件费,不需为外国企业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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