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开发的商标权可否以评估金额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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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10-07 15:4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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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三)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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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布:sangjun 文章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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