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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境外收入应不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字体:【 发布时间: 2008-10-07 15:50:58 打印】【关闭】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税发[1994]第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一点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使不在本公司支取工资,他们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章发布:sangjun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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