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企业范围内的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输电线路、变电所、绿化等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以外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