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免缴土地使用税所称的“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鸡蛋包装、废料堆放仓库用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但饲养场工人住地和办公用地以及其他用地不属于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