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法字第42号文明传电报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按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应作相应的调整。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现为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