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规定,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