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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如何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字体:【 发布时间: 2008-10-07 15:51:55 打印】【关闭】点击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规定,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文章发布:sangjun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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