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有的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直接明确的,有的则是间接明确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属于前种情况,其税法、条例或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属于后一种情况。《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现指消费税,下同)、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六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就是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作为“三税”的附征税、费,其征收、管理及纳税环节,是与“三税”同时并行的。因此,负有“三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同样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有代扣代缴义务。这与《征管法》的规定并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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