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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投资入股应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字体:【 发布时间: 2008-10-07 15:52:29 打印】【关闭】点击数: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文章发布:sangjun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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