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