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在线办事
税收文化
公众参与
今天是:
首页
→
征纳互动
→
税务咨询台
→
土地增值税
→文章
合作建房应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时间: 2008-10-07 15:52:29
【
打印
】【
关闭
】点击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
]
48
号文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文章发布:sangjun 文章作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主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Copyright 2006-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5号 邮政编码:250002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采用1024*768 网页编码采用自动选择进行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