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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程序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字体:【 发布时间: 2008-10-07 15:52:30 打印】【关闭】点击数: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契约;交易标的物,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2)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具体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30日内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从项目(指作为基本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下同)竣工结算开始,应于季度后10日内,对已出售部分按成本实际发生数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项目全部出售完毕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季度后10日内作项目纳税申报,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


(2)非房产开发企业和个人。房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章发布:sangjun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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