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管辖地区的房地产,凡独立核算单位在房地产所在地的,在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缴纳;独立核算单位不在房地产所在地的,由上级税务机关视情况具体确定。纳税地点具体明确如下:
(1)对非房产开发企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对房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由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2)县级市行政辖区内的纳税人,到当地征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