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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何划分征免?

字体:【 发布时间: 2008-10-07 15:52:53 打印】【关闭】点击数: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9号文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11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发布:sangjun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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