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根据国家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各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归属省局直接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非行政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税法规定纳税。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状况和发展计划,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通过合法渠道筹集资金。 吸收投资、举借外债以及对外提供担保和借款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或报省局备案。 第七条 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开设一个银行账户。 各单位要将银行账户开设、变动情况及时向省局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的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任意增设开支内容。对主要支出项目,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内的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须经分管局长批准;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外的上述支出,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提倡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采购的方式购置固定资产。 第九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或兴办经济实体,必须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各单位成本费用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单位的水平,制定控制目标,并落实具体措施。 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参照省局正式职工的标准,结合单位收益情况,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情况下,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可适当提高。 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使用省局办公用房等资产,按规定缴纳使用费。 按规定提取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并严格按规定使用。 成本、费用、损失要真实、完整、合法。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依法组织收入,取得的一切收入均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收入与支出相互配比的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净收入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指税后部分)。 省局对各单位的净收入按一定的比例统筹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单位留用部分应提出详细使用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批,执行情况报省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季度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财务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省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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