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资产是指局机关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专业设备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经费预支 1、公务开支需借用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还款时限,并由借款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借用现金5000元以上的,还须由财务装备处处长签字。 2、公务开支预先借用现金10000元以上的,应提前1天通知财务装备处。 第五条 现金、支票、发票、收据等票证管理 1、现金支出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执行,500元以上原则上应使用支票结算。收付现金要及时记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支票必须按规定使用。各单位借用支票必须填写“借款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认真填写有关项目。借用支票后,经办单位和人员要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报账时间不得超过 7天。 3、各种现金、支票、发票、收据等必须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对管理不善以及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财务装备处按规定统一开设、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售、出借。 第七条 办公用品、宣传用品,维修材料和医疗用品、药品,计算机、复印机和传真机耗材分别由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编制购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统一购置。同时分别建立健全库存材料的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八条 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到期债权必须及时清理,不准跨年度。职工因公借款必须按期归还,前款不清,后款原则不借。 第九条 财务装备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和价值管理;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软件管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保养、维护和日常管理(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类设备由信息中心统一维护)。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要列入当年部门预算,按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工作由财务装备处牵头,监察室参与,有关处室具体组织实施。 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类设备由信息中心负责验收,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随机软件由信息中心负责验收、登记。其他固定资产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验收、登记。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机关服务中心(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类设备由信息中心负责)提出书面申请,由有关部门或人员鉴定后,报财务装备处按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批处理。 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一切收入,纳入机关经费账户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建立各种固定资产卡、签、账,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1)卡片:将固定资产逐一登记在制式卡片上,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由责任单位保管,一份作为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的依据。(2)名签:将卡片上的固定资产逐一落实到人并用标签形式贴在所负责任的资产上。(3)账:记载固定资产数目增减变化情况。 机关服务中心应定期与财务装备处核对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实行定人、定物、定位。每一类固定资产、附属设备都必须按规定的用途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分配给处室或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由机关服务中心和交接双方共同进行交接,填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中应写明使用单位、使用固定资产原有数量、移交数量、质量状况、增减变化原因、交接单位、交接双方代表姓名、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代表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实行使用单位自查和财务装备处、机关服务中心组织抽查和定期清查相结合的办法。清查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数量、质量、责任人保管记录;资产卡、签、账是否齐全,责任人外出是否有代管人等。每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进行定期清查。清查应根据实际状况记录,使用人、使用单位、检查方三方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先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人员鉴定后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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