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在线办事 税收文化 公众参与 便民服务 热点专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欢迎您!
首页
政务公开人事财务财务信息
→文章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经费支出暂行标准》

字体:【 发布时间: 2008-04-10 21:23:57 打印】【关闭】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机关经费支出行为,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约束,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差旅费支出
    (一)住宿费
    处及处以下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一般应住普通房间。住宿费每人每天在200元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200元的需经分管财务的局长批准方可报销。
    (二)交通费及补助
    1、处及处以下工作人员乘坐火车硬席车、轮船三等舱位、飞机普通舱位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按实报销。
    2、处及处以下工作人员到我省临近省市(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和江苏)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经分管财务的局长批准。
    3、市内(含外省城市)乘坐出租车,一般不予报销。乘坐火车、汽车不能接送站的,或出差途中转乘其他车船的,可与车船票同时报销单程出租车票。
    4、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没有购买的,按以下标准发给个人补助:
    乘坐慢车和直快列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按相应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5、参加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符合探亲条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的,按照现行职工探亲假规定,从入学后第二学年起,可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学习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6、没有免费乘车条件(不含地税苑、财政厅永庆街宿舍有住房而不居住的)的干部职工,上下班乘坐市内或近郊公共汽车在3站以上的,每人每月可限额报销IC卡车票32元(具体由机关服务中心列出名单)。
    (三)出差伙食补助费
    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或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1、在济南市辖县(市)出差6元;
    2、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12元;
    3、到省外出差,一般地区15元;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20元。
    4、到外地学习、参加不承认学历的培训和进修期间,按以下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2.5元,深圳等经济特区每人每天3.0元;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2.2元,深圳等经济特区每人每天2.5元。到省内各县城或乡镇学习的,不分时间长短,每人每天2.0元。在驻地实习或学习者,不发伙食补助费。
    (四)外出开会(培训)凭有关会议通知和局领导批件,按有关规定报销济南至会议地点的往返车船机票和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会议通知明确规定由与会者负担食宿、培训和资料等费用的,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长批准方可报销),其它费用不予报销。
    (五)出省考察、学习、调研等,应事先以书面形式说明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等,报分管局长批准。根据分管局长批准的书面报告报销往返车船机票、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其它费用不予报销。
    (六)车辆过路过桥费按出差往返路线与差旅费同时报销,一般不得单独报销。接送飞机的过路费可在当日或次日单独报销。
    (七)省局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在不超过2人的范围内,按局领导的标准乘坐车、船、飞机。
    第三条  电话费支出
    住宅公务电话费实行规定限额,按月计算,年度统算,超额自负,结余归公的管理办法。
    住宅公务电话费的报销限额(包括月租费)标准为:
    (一)按照所担任的职务,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局级140元;处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处长)100元;调研员、副处长70元,助理调研员和个别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50元。
    (二)退休人员,根据所担任过的职务,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局级100元;处长70元;调研员、副处长50元;助理调研员30元。
    以上范围由办公室列出具体人员名单。
    第四条  教育培训费支出
    (一)经单位批准参加函授、夜大、广播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及其他职工高、中等院校等各类学校学习或参加各种培训、进修的干部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凡需交纳学费的,可于毕业后,凭学校开出的收据,经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销学费的80%。在学习期间所需的教科书和其他学习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二)赴外地学习和结业返回的路费,按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按要求确需事先到外地参加预考的,经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只报销往返直线普通硬座火(汽)车票、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票和旅馆、招待所普通房间床位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勤伙食补助费。
    第五条  会议费支出
    (一)会议审批。省局召开会议必须按程序报批。经批准的会议,由办公室统一编制预算,经财务装备处审核,报分管财务的局长审定。
    (二)会议规模。与会人员严格按局长办公会批准人数控制(凡要求市局领导参加的,可带一名司机),与会天数按实际天数加1天计算,工作人员要控制在与会人员的10%以内。在济南市区召开的会议,省局与会代表不安排住宿。
    (三)会议费开支
    严格按照批准的会议费预算执行,不得突破。
    第六条  印刷费支出
    (一)按批准的部门预算的印刷项目执行。
    (二)对印刷费要从严掌握、节约使用、防止浪费。
    第七条  设备购置支出
    (一)局机关购置设备,必须按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工作由财务装备处牵头,监察室参与,有关处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设备价值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
    低于上述标准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由有关处室统一购置,各单位按照规定领用。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支出
    计算机应用费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计算机网络建设、维护费、软件开发费、日常消耗性材料的购置费、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维修费的支出,由信息中心按批准预算执行。
    第九条  局机关的接待工作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定点、按标准接待(具体办法由办公室制定),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  其他支出的标准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文章发布:houhou 文章作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主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Copyright 2006-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5号 邮政编码:250002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采用1024*768 网页编码采用自动选择进行浏览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