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税收宣传 网上地税 征纳互动 服务平台 便民服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欢迎您!
首页
征纳互动税务咨询台营业税
→文章
字体:【 发布时间: 2010-03-22 12:58:40 打印】【关闭

如何理解财税[2009]111号文的境外劳务?

来源:中国税网

  问: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的解释,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劳务,如果完全发生在境外,可以不征收营业税的,可以说是跟旧的营业税的境外劳务不征税是一样的,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的说法不成立,对于财税[2009]111号文件中提到的免征营业税不同于旧的营业税法下的境外劳务不征营业税,新法下的境外企业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情况
,应注意以下二点:

  1、境外企业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劳务有地点限制,需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

  2、免征营业税的劳务有范围限制,只有财税[2009]111号第四款规定的劳务范围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其他文件规定的范围才可以免征营业税。






文章发布:省局办公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主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Copyright 2006-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5号 邮政编码:250002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采用1024*768 网页编码采用自动选择进行浏览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