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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 2010-03-25 22:49:00 打印】【关闭

银行罚息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按税法规定,行政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而银行罚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发布: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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