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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 2010-03-25 23:13:00 打印】【关闭

取得的土地一直被占用进行农业生产是否要缴土地使用税?

  问:我单位从其他单位以转让方式取得一土地,现土地使用证已办理,但土地之上当地农民一直进行着农业生产,我单位在拿到土地至今一直请求政府协调,且政府也确实在协调,但土地至今还在农民手里进行着农业生产,对于这种情况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实际在农民手里进行着农业生产未用于开发之前是否属于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贵公司应该于何时缴纳土地使用税,应该看合同中签订的具体的土地交付时间。从合同中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          



文章发布: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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