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税收宣传 网上地税 征纳互动 服务平台 便民服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欢迎您!
首页
征纳互动税务咨询台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
字体:【 发布时间: 2010-03-25 23:15:00 打印】【关闭

开发废弃荒滩土地使用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问:我市刚刚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他们购买的土地是废弃的荒滩,需要先对土地进行开发整顿后才能施工,我想问一下,对于这块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否有优惠政策,土地使用税怎样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而,目前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除了建造经济适用房外,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没有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具体单位税额以当地制定的标准为依据,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          



文章发布:省局办公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主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Copyright 2006-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5号 邮政编码:250002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采用1024*768 网页编码采用自动选择进行浏览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