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本月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计算的增值税应退税额20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0万,这样不是退税10万,还有10万应做为当期免抵税额,现在地方税务局要求公司按当期10万免抵增值税计算交纳教育费附加,请问理论依据,教育费附加不是应按照当期交纳的增值税为计算依据的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05年1月1日起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