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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 2010-03-25 23:29:00 打印】【关闭

企业分立时房产、土地的分割是否缴土地增值税?

  问:关于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对于房产土地的分割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天津税务局一直未予答复,能否麻烦贵局明示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刏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发布: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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