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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份12366纳税服务系统运行情况

字体:【 发布时间: 2010-03-08 16:32:43 打印】【关闭】点击数:

20101-2月份12366纳税服务系统运行情况

一、热线受理基本情况:

1、热线电话统计情况。全系统12月月份共计受理各类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44761起,其中咨询42170起,占94.2%;举报2108起,占5%。按接听方式不同,纳税人收听自动语音服务26509起,占59%;坐席人员接听受理18252起,占41% 青岛市局使用自建12366系统,12月份共计受理各类电话25196起,其中人工受理数量为13259起,占总受理量的52.62%。

2、受话量增减情况。全系统12月份受话量比去年同期增长68.5%,其中自动语音比去年同期增长84.9%,人工受话量比去年同期增长49.3%12月份,人工受话量增长较多的市局为济南(6635)、烟台(2294)、潍坊(1862)、临沂(1454)、日照(1051);比去年同期增长率较高的市局为烟台(229%)、日照(129%)、潍坊(120%)、临沂(112%)、菏泽(107%)。

二、监控督导情况。

1、上线值班情况。经监控检查发现各市均能按照省局对12366纳税服务系统的具体要求,保持正常工作日两名以上座席人员同时在线,及时查看语音留言,认真处理语音邮件,核对各转办事项的反馈情况,催办临近办结时限的转办单,保证了来电人反映的问题的解决都能落到实处,没有长时间话后状态及空岗现象的发生。

2、电话调听基本情况。省局利用系统调听软件对全省座席电话接听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二手房交易、网上申报、发票真伪查询等问题。其中在问题解答中能够熟练运用政策,并以较好的态度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的市局为:济南、东营、烟台、威海、潍坊、德州、聊城和菏泽。

3、分析报告撰写情况。各市均能按照要求从本市热线运行情况、工作情况、热点问题等多方面汇集数据,分析本市12366热线运行情况并及时报送省局,未出现延误报送的现象,其中,济南、济宁、德州、烟台、潍坊市局撰写的分析报告数字详尽,明确阐述话务量增长原因,尤其是对征收管理、税种问题增减和本月热点问题变化的原因,分析透彻,分析报告质量较高。

三、热线受理分析:

12月份人工受理电话集中在征收管理类和税种类问题两个方面。征收管理类16955起,占人工受话量的85%,主要集中在发票管理类问题,占征收管理的70%,原因是纳税人查询发票数量巨多;税种类占人工受话量的12%,为1487个,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问题、综合税种问题,分别占税种问题的34%26%,主要原因是咨询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和咨询二手房转让政策的纳税人较多;税收法制、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等占人工受话量的比重较小均不足1%,具体热点问题如下:

1、单位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是否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的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本通知自2001101日起执行。

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为:第一条,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32009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本人不方便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情况,是否可以委托他人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4、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山东地税纳税服务中心

00年三月

 

附表:热线运行情况

 

系统呼入

按照业务类型

按照服务方式

 呼入合计

咨询受理

举报受理

投诉受理

自动语音

人工坐席

济南

19585

796

153

9849

10685

20534

潍坊

3200

172

48

2441

979

3420

烟台

3078

182

35

2500

795

3295

临沂

2528

197

24

2426

323

2749

淄博

2468

128

36

1533

1099

2632

日照

1779

74

14

1101

766

1867

东营

1653

80

9

987

755

1742

济宁

1465

87

10

904

658

1562

菏泽

1202

40

16

846

412

1258

威海

1020

70

9

626

473

1099

德州

934

95

28

626

431

1057

聊城

901

49

16

696

270

966

泰安

917

43

3

632

331

963

滨州

611

37

7

504

151

655

枣庄

583

42

10

591

44

635

莱芜

246

16

3

185

80

265

小计

42170

2108

483

26509

18252

44761

青岛

25135

61

0

11937

13259

25196

合计

67305

2169

483

38446

31511

69957

 






文章发布:纳税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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