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对供应商信用资质评审费如何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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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4-19 11:5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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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由好多供应商供应汽车配件和零部件,如果这些供应商地址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更换,我们将对这些企业的供货资质重新评定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请问这些评审费收入如何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供货企业资质重新评定并收取的评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项目计缴营业税;同时评审费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
文章发布:省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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