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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字体:【 发布时间: 2010-04-19 11:55:15 打印】【关闭



  问:我公司按规定向业主代收了住房专项维修基金32万元,这部分代收费用是否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所以你公司代收的32万元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用缴纳营业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发布: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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