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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当月同时取得工资与董事津贴如何纳税?
字体:【 发布时间: 2010-04-19 11:42:46 打印】【关闭



  问:甲月收入中除了月工资外,还有分别从12家公司取的的董事津贴。甲应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那么其个人所所得税应该区分两种情况来计算,如果甲不在这12家公司任职,那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甲在某公司任职同时兼任董事,那么这部分董事费计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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