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税收宣传 网上地税 征纳互动 服务平台 便民服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欢迎您!
首页
征纳互动税务咨询台土地增值税
→文章
[原创]房企收取顾客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字体:【 发布时间: 2010-04-19 11:45:52 打印】【关闭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顾客的违约金及更名费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及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的规定,该违约金及更名费应并入其房屋转让收入内计征土地增值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发布:省局办公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主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Copyright 2006-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5号 邮政编码:250002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采用1024*768 网页编码采用自动选择进行浏览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