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工作动态 | 廉政法规 | 廉政教育 | 热点专题 | 经验交流 | 它山之石 | 图片新闻 | 廉政文化成果展
纪检组 监察室
热点专题廉政建设热点专题
骗贷达到100万元将被立案追诉

字体:【 发布时间: 2010-05-19 15:43:09 打印】【关闭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规定也明确指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主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Copyright 2006-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5号 邮政编码:250002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采用1024*768 网页编码采用自动选择进行浏览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