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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建筑业挂靠行为管理现状及建议
字体:【 发布时间: 2010-05-25 13:21:43 打印】【关闭】点击数:


宁津县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建筑业税收成为地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占整个地税比重也日趋上升。目前,宁津县建筑业行业存在大量的挂靠行为,给日常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建筑业挂靠行为认定
      对于建筑行业的挂靠行为,我国民事实体法没有准确的界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作了程序上的规定: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挂靠的双方当事人,其中出借公司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称为被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一方称为挂靠人。
      二、我县建筑业挂靠行为现状分析
      宁津县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共四家,分别是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凤树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其中冠宇公司和金厦公司没有建筑队伍,只拥有建筑资质。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一般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为承揽建筑工程,通常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进行经营,而资质企业则向挂靠户按中标工程额的1%收取管理费用。被挂靠方不参与挂靠方的实际经营活动,挂靠方单独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并以被挂靠方名义设立银行账户。一般情况下,建筑业行业平均利润应在10%以上,但在实际中发现,建筑挂靠企业由于经营管理形式及会计核算方式的特殊性,此类挂靠户大多数账上反映的是亏损或微利。如在2009年对冠宇公司进行汇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只是简单的根据挂靠方申请代开发票所载明的建筑工程额登记工程结算收入,根据代开发票时缴纳的建筑业税金登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将收入减去税金及附加后的数额确定为工程成本,造成账面亏损。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建筑业税收管理漏洞。
      三、挂靠行为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偷逃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建筑业企业普遍实行工程项目经理制,工程项目以公司名义中标后,由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生产施工,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人按一定比例上交管理费后,工程的经营成果全部或部分归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人分别聘请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外来原始凭证(如购进建筑材料的发票等)却无法同时满足在公司和分公司同时进行核算。这种情况下,挂靠人难以凭有效凭证将材料成本、机器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在被挂靠人的帐上作为成本费用处理,只能通过提供假材料发票、虚增工人工资表,甚至用白纸单据来填补费用,掩盖利润,逃避有关税收。特别是人工费用在建筑成本中占的比重较大,工资的签收随意性较大,挂靠人自行编制工资表现象非常严重,致使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的建筑企业以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用为主,不核算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收入,造成工程收入隐匿在挂靠方,导致企业所得税流失。
      (二)营业税征收不到位。实际中,被挂靠方不参与挂靠方的生产经营,无法掌握工程进度、工程拨款、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等情况,易造成隐瞒收入现象,导致营业税征收不到位。同时,需要通过招投标的工程一般工程规模比较大,周期较长,也给挂靠方隐藏收入、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几点建议
    (一)应以法律形式明确挂靠经营行为的认定。挂靠行已成为普遍行为,应尽快以法律形式明确认定,并进一步确定纳税主体。从日常征管来看,我们认为具有以下行为可确认为挂靠行为:
        1.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2.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一是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二是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是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是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加大税收管理力度。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加大工程承包者的所得税征管力度,要求建筑公司将工程合同、承包合同、会计核算方式按工程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个人承包的则依法明确建筑公司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工程收入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是否有挂靠施工的现象,一旦发现,责令挂靠方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告知被挂靠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项,并做好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建筑工程收入及工程进度,将承包人应缴的所得税切实征收到位。对于无建筑资质挂靠经营的建筑企业和内部二级核算的分公司、项目部,要求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否则实行核定征收。同时,加大“以票控税”力度,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代扣代缴建筑业相关税收,进一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三)规范账簿管理。税务机关加大对被挂靠方的税收管理力度,要求被挂靠方(建筑企业)健全账簿,规范记账行为,合理取得各种相关原始凭证。根据县情,要求建筑企业提高管理费预收标准(由1%提高到10%),管理费用中包含税金(包括3.27%的营业税金及附加,0.03%的印花税,预交0.5%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费以及报送合法原始资料、会计凭证的保证金。对能提供合法资料、会计凭证的,待工程竣工决算清缴税款后由被挂靠方退还保证金。对不能提供的,挂靠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建筑企业的一个银行账户为唯一的结算账户,所有挂靠方的工程结算款项必须通过该账户结算,从而控制其从工程开发单位收支工程款项的行为发生。
      (四)强化综合治税。5月1日《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正式实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保障税收中的作用。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宣传,争取有力支持。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资料信息,确保建筑业税收征管有序开展。提请政府组织纪检、审计、财政、金融等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发票开具、款项拨付及其他涉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保证建筑业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五)实行专业化管理。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成立项目征收管理小组和清算管理小组,对建筑业实行专业化管理。项目征收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工程承包形式,工程款项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等信息资料的采集、分析、传递、反馈,接受涉税咨询,开展税源巡查,掌握工程进度以及工程款项拨付、发票开具等情况,健全征管档案资料。清算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对征收管理小组申请的符合清算条件的涉税项目进行税款清理检查,对偷逃抗税及时处理,对欠税及时清欠。



(文章来源: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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