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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告知函
字体:【 发布时间: 2010-06-22 09:01:25 打印】【关闭】点击数:


致小型微利企业负责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7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简称“三五二”政策)。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还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4、应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举例:某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3万元,按照原来的法定税率须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元。如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今年按照“三五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00元×50%×20%=3000元。
        你企业如果符合“三五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今年即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今将这项优惠政策,以直邮方式告知你们,请抓紧“对号入座”,于3月底前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有不明白的地方,可登录山东中小企业网(
www.smesd.gov.cn)查询,或拨打省国税局咨询电话:12366,省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咨询电话:0531-81278127 .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中小企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月二日



(文章来源:企业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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