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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制简介(一)税制概况及演变
字体:【 发布时间: 2010-07-13 14:21:13 打印】【关闭】点击数:


        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一个高收入的国家。国土面积为937.26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28502.4万人。2001年生产总值为102081亿美元,人均GDP为35815美元。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的税负是世界上最高的,相反,大多数欧洲国家的税负却要高一些。
       一、 美国税制概况    
  目前,美国税收实行的是由联邦、州和地方(县、市)分别立法和征管,联邦以所得税、州以销售税、地方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三级政府各自行使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联邦与州各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收立法权在州,州的税收立法权不得有悖于联邦利益和联邦税法。美国的税法制订是由众议院起草有关联邦税法的收入议案。
美国的联邦税法由国会制订,并写入《国内收入法典》。财政部代表联邦政府解释《国内收入法典》并颁布所得税法。其属下国内收入局负责管理和执行联邦税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指导服务。
  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执行州和地方税法,且可以在其管理权限内作适当变动。多数州和地方政府通过颁布法规的形式来解释税法。
美国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属于联邦、州与地方分权型国家。美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分为联邦、州及地方政府三级。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销售税、遗产税与赠与税,大多数州及地方政府征收专营权税、所得税、销售税、财产税、遗产税与赠与税。
美国的税制有以下特点:
  1、个人和公司所得税为主体。它们占了政府全部收入(包括来自社会保险税收入)的42%,而在联邦总收入中占55%。
  2、社会保险税处于重要地位。这种税目前在美国已经跃居联邦收入的第三位和政府总收入的第五位。
  3.税收制度的联邦制属性。国家和州政府拥有独立的征税权,同时地方政府从州政府中获得它们的征税权。在这三个政府层次上有一部分税源是重复的,特别是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但是其税收结构显著不同。

        二、美国税制的演变
  美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
  (一)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1783-1861)
  在1783年美国宣布正式独立之前,由13个殖民地组成的大陆国会没有宪法赋予的课税权,因此无法在美国建立一套统一的税收制度。1787年,美国成立联邦共和国,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拥有独立的课税权,各州将进口关税让渡给联邦政府,作为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新宪法还规定联邦政府可以课征酒税等间接税,而各州政府主要课征财产税、人头税等直接税。这样,一套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体系开始在美国建立起来。
  美国关税制度几经更改,税率不断提高,到1861年平均税率已达24%左右,其所组织的收入约是其他财政收入的5-----10倍,关税成为这一时期美国税收制度中最重要的税种。
  (二)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制向以商品税为中心的复税制转化阶段(1861-1913)
  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为了筹措经费,经国会通过,联邦政府开始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的个人征收3%的个人所得税。1862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对超过1万美元的年所得,税率提高为5%,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稍具累进性。战争结束后,个人所得税遭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反对,1872年,个人所得税法被废止。从1861年到1913年,美国绝大多数的联邦税收收入仍来源于间接税,其中关税与国内货物税的比例几乎相等。特别是联邦政府从1861年起,扩大了国内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并提高了税率,使关税收入历史性地退居次要地位。1913年,美国宪法修正案重新恢复开征所得税,从而逐步确立了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框架,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年提高。
  (三)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1913-?)
  1913年是美国税制从商品课税为主走向所得课税为主的分界线。但此时,所得税的纳税户仅占全国总户数的1%,其收入占联邦税收的比重也仅为5%。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急剧增加军需,所得税作为良好的筹资工具开始发挥作用。1913年所得税收入只有0.35亿美元,到1920年就达到49亿美元,7年间增加了100多倍。战后,所得税不但没有削减,反而呈上升趋势,至1927年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64%。1943年制定的(现行付税法)又从立法角度确立了凡有收入,必须纳税的付税原则,从而使所得税的税基不断扩大,所得税税种也随之增加。



(文章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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